房產律師:地下車庫被淹沒,物業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夏廣域律師 瀏覽:1389
摘要:
社會的進步使得人們的生活越過越好,房和車也是平常生活里不可缺少的部分,但是相對于一、二線的城市,車位就成了大難題,所以在買房時車位成了考慮的首要要素,但是如果因為天氣原因導致了地下車庫被淹被,物業有沒有責任?下面為大家介紹。
案情介紹:
2013年,黃某與開發商簽訂了《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同時簽訂了地下車庫車位的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位于地下C18號車位歸黃某所有。黃某在班里相關產權入住后,及時繳納了車位管理費。2015年7月天降暴雨,該車庫被淹,該車庫多處設施受損不能正常使用,且所有車輛均受損,包括黃某在內。與物業公司協商索賠未果,黃某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稱其與物業公司形成了保管合同,此次大雨中物業未盡到其應盡的保管義務,造成其損失應由物業承擔賠償責任。但物業公司辯稱其未與黃某簽訂任何保管合同,雙方之間未建立保管合同關系,且此次水淹是由于城市規劃、地下排水管網、自然災害等綜合因素導致,且屬于不可抗力,其不應承擔責任。
律師評析: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及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本案中黃某與物業公司建立的系物業管理服務關系,黃某及時向物業公司繳納了物業管理費、水電費、清潔費、維護管理費等費用,雖然黃某用于停放車輛的車位所有權人系黃某本人,但經查明物業公司并未進到相應的管理義務,因雨水淹沒導致的基礎設施損害并非是因此次大雨直接所致,系物業公司未及時維修導致的,且物業公司未在暴雨前做出預防工作,事后沒有進行相應的搶救。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且物業公司作為專業的物業管理公司是可以預見7月份是雨季的,物業公司在暴雨來臨時并未及時的通知業主,以不可抗力作為抗辯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所以物業公司應對地下車庫受損承擔全部責任,且黃某的車輛及其他損失也應有物業公司承擔。
值得注意的是黃某作為被淹車輛及車位的所有權人,其對自己的財產應盡到絕對的安全注意義務,若黃某沒有盡到自身應盡的義務,那么可能無法主張物業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社會的進步使得人們的生活越過越好,房和車也是平常生活里不可缺少的部分,但是相對于一、二線的城市,車位就成了大難題,所以在買房時車位成了考慮的首要要素,但是如果因為天氣原因導致了地下車庫被淹被,物業有沒有責任?下面為大家介紹。
案情介紹:
2013年,黃某與開發商簽訂了《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同時簽訂了地下車庫車位的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位于地下C18號車位歸黃某所有。黃某在班里相關產權入住后,及時繳納了車位管理費。2015年7月天降暴雨,該車庫被淹,該車庫多處設施受損不能正常使用,且所有車輛均受損,包括黃某在內。與物業公司協商索賠未果,黃某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稱其與物業公司形成了保管合同,此次大雨中物業未盡到其應盡的保管義務,造成其損失應由物業承擔賠償責任。但物業公司辯稱其未與黃某簽訂任何保管合同,雙方之間未建立保管合同關系,且此次水淹是由于城市規劃、地下排水管網、自然災害等綜合因素導致,且屬于不可抗力,其不應承擔責任。
律師評析: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及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本案中黃某與物業公司建立的系物業管理服務關系,黃某及時向物業公司繳納了物業管理費、水電費、清潔費、維護管理費等費用,雖然黃某用于停放車輛的車位所有權人系黃某本人,但經查明物業公司并未進到相應的管理義務,因雨水淹沒導致的基礎設施損害并非是因此次大雨直接所致,系物業公司未及時維修導致的,且物業公司未在暴雨前做出預防工作,事后沒有進行相應的搶救。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且物業公司作為專業的物業管理公司是可以預見7月份是雨季的,物業公司在暴雨來臨時并未及時的通知業主,以不可抗力作為抗辯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所以物業公司應對地下車庫受損承擔全部責任,且黃某的車輛及其他損失也應有物業公司承擔。
值得注意的是黃某作為被淹車輛及車位的所有權人,其對自己的財產應盡到絕對的安全注意義務,若黃某沒有盡到自身應盡的義務,那么可能無法主張物業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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