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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拆遷案 | 本想靠魚塘發家致富,沒想到遭遇了強拆

作者:夏廣域律師 瀏覽:1213

案情描述:

2015年2月,某縣某村村民李先生在承包村里荒地上經營了10多畝的魚塘,并辦理了相關的用地、經營許可證,經過多年的發展,如今魚塘已成規?;?。由于經營狀況良好,銷售渠道暢通,李先生的魚塘收益也在逐年增長。不過,讓人意想不到的事來了。今年5月,村委會找到李先生,告知魚塘將要被拆遷,整個村子都要拆遷,讓李先生提前做好準備。

一個多月以后,村委會負責人找到李先生,說他的魚塘經過評估,補償金額為70萬,并給了李先生一張補償協議讓他簽字。

李先生聽到補償金額后傻眼了,心想,魚塘自建成投入就100萬,再加上設備的更換及維修,年盈利180萬左右,現在拆遷補償才70萬,這讓人怎么活啊,一家老小的生計還指望魚塘來維持呢。李先生找拆遷方討說法,但是對方態度堅決,不讓步,還說要是再不簽征收補償協議,就要強制填平魚塘了。

這該如何是好?無奈之下,李先生只能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經過多方打聽,李先生找到了北京英淇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代理此案。

律師介入:

英淇拆遷律師在了解案情后,通過跟當事人的談話溝通,初步認定當地政府在拆遷的程序上確實屬于違法違規操作。李先生說,這份補償安置方案是他后期找村委會以及政府工作人員才拿到的,此前并未看到過。

根據《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五條,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違反土地管理規定,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收、占用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有前款規定行為,且有徇私舞弊情節的,從重處分。

在本案中,政府部門的征收行為恰恰違反了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屬于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嚴格上來講是要受到處分的。

為避免當事人的魚塘被強制填平了,英淇律師相繼向省政府及當地國土局、發改委、城鄉規劃等部門寄出了信息公開申請。

在等待政府部門回復的同時,英淇律師開始準備針對《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訴訟的相關材料。信息公開回復后,律師發現,此次征地手續只有規劃意見,并未辦理征地批準手續,也就是先拆后補辦手續,這種情況嚴重違法,而且也無權來征收魚塘,因此馬上向有關部門提出了查處意見,要求查處鎮村違法征地行為,根據《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要求,對有關領導予以處分。

在英淇律師打出“組合拳”的攻勢下,終當地政府決定協商解決此案,英淇律師隨后與當事人溝通撤訴,雙方協商解決了此案,終李先生拿到了合理的補償款。

律師說法:

在實踐中,經常出現征收方以環境污染為由,強制填平魚塘的情況出現,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知,此種情況屬于明顯的違法行為。

在魚塘征收范圍內,魚塘經營者應當明確征收文件是否合法,其征收過程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

由于每個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有所差距,物價水平高低不同,再加上我國并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統一規定魚塘征收補償標準,所以補償數額會有差異,但是很多地方對于魚塘的征收補償標準都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即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進行補償。

因此,魚塘經營者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可以根據《土地管理法》要求補償魚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魚苗的補償費,因為養魚是經營行為,應該還要給停產停業補償,具體規定可以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具體規定進行處理。如果您有其他問題,也可以直接聯系英淇拆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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