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不給“外嫁女”補償款?婦女權益保障法來了
10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該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針對當前升學就業、財產分配、人身權利等領域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問題,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做出了積極回應。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國家采取必要措施,促進男女平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禁止排斥、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不過,近年來,在農村征地拆遷中,關于“外嫁女”能否獲得娘家征地補償款的爭論,熱度一直不減。今天,我們結合國家相關法律及婦女權益保障法,來聊聊農村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典型案例——“外嫁女”是否有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款?
基本案情:
外嫁女,在本村有戶口卻分不到征地補償款,到底對不對?
趙女士本是某村村民,在該村參與了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來,趙女士外嫁到外村,但并未享受丈夫所在村的村民資格或村民權益?;楹笃鋺艏恢蔽催w出,婚后兒子出生,戶籍也一直落在該村。
因當地建設生態旅游開發項目,政府對該村的部分集體土地進行征收,征地補償款發放給了該村村委會,由村委會進行分配。村委會就征收的土地補償款召開了村民會議,制定了分配方案(其中外嫁女及其子女一律不得參與集體財產分配)。趙女士及兒子未分得補償款。
這讓趙女士很苦惱,明明自己結婚時沒有將戶口遷出,屬于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啥不能分得土地征收補償款?
英淇律師解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趙女士是否是某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否享有與本組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待遇。
趙女士自出生后,一直居住在某村,并以家庭為單位承包了該村的土地,結婚后其戶口并未遷出,趙女士及婚生兒子基于出生原始取得了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趙女士雖然婚后住在夫家,未在某村集體經濟組織里居住生活,但趙女士及兒子并未獲得其它集體經濟組織的相關利益,亦未納入其它社會保障體制。趙女士稱其一直在夫家帶孩子,一直沒有工作,仍然是由農村的土地為其提供基本的保障,并不能就此認定趙女士已經脫離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某村村委會亦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趙女士系空掛戶,因此,應當認定趙女士及兒子仍然屬于某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趙女士作為某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一,應當享有與某村的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份額的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權。
英淇律師說法:僅因“外嫁”剝奪成員資格不合法。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2條明確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33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害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益的內容。
本糾紛中,某村村委會所作出的不予分配出嫁女及其子女補償款的決定,系基于固守重男輕女的封建思想及舊家族觀念,亦與相關法律法規精神相悖,同時侵犯了趙女士的合法權益,不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及支持,應該予以改正。
綜上,農村在征地補償過程中,不應僅以外嫁否定婦女成員資格,應嚴格以其是否具有成員資格為依據予以評判。
英淇律師認為,在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方案中,如果單純通過認定所謂“已嫁外村未遷出戶籍人員”或“外嫁女”的身份來不合理地剝奪部分女性的征收補償分配資格是有悖于法律的。
針對征地拆遷中不給婦女分補償款、嫁出去的女兒不能繼承家中財產等問題,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法律修訂后增加婦女土地及相關權益的規定,特別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保護措施,將有力保障農村婦女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權利。